关于广西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来源:医疗保险科 阅读次数:

各位参保职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 号)文件精神,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就做好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广西参保职工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 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

二、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一)生育备案登记。 女职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前需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由参保人到医院5号楼一楼大厅医保服务窗口提交身份证及“产检手册”给工作人员进行生育备案登记。

1.产前检查备案登记:女职工仅需在首次产检进行一次产前 检查生育备案登记,医保科工作人员按参保人提供的身份证及 “产检手册”填写人员身份信息、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末次月经、预产期时间、联系电话等,其中登记开始时间为当天,结束时间为预产期时间,医保信息平台默认孕周40周,预产期时间填写后医保信息平台按孕期40周自动推算“末次月经时间”。

2.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备案登记:医保科工作人员按参保人提供的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按照生育备案登记 指南(详见附件)准确选择医疗类别、生育类别(计划生育手术 类别),填写生育日期(计划生育手术日期)、联系电话、孕周、胎儿数、胎次、孩次。

(二)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收费窗口工作人员选择与生育备案登记对应的医疗类别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约定方式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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